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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安监局关于浮梁县湘湖镇东安蛟岭采石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录入时间:2017-09-04

景安监管字〔201761

 

浮梁县湘湖镇东安蛟岭采石场:

 你场报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收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17719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浮梁县湘湖镇东安蛟岭采石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专家组听取了你公司及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有关图纸资料,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认真审查后,提出了评审意见(见附件)。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评审专家组长审核通过。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通过浮梁县湘湖镇东安蛟岭采石场扩建工程露天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该矿位于浮梁县湘湖镇东安村,露天开采。本次设计范围为采矿许可证范围,年生产能力30万吨,开采标高为+284~+140米,采用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公路运输,基建期6个月。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定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工程、地质资料,做好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触电等工作,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施工,经设计单位及时变更设计,并报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严格落实浮梁县安监局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五、要强化建设工期管理,严禁边建设、边生产。认真整理相关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编制施工总结,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合格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及时组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六、建设施工完工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试生产期间的安全专项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生产,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

八、请浮梁县安监局加强对该矿建设期间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一经发现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成职业病防治设施有关法定手续。

 

附件:关于对浮梁县湘湖镇东安蛟岭采石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评审意见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