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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3.15”高处坠落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的批复
录入时间:2017-05-15

浮府字〔201726

 

县安监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批复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3·15”高处坠落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的请示》(浮安监管字[2017]13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和事故责任的划分。请你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就“3·15”生产安全事故对其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

特此批复。

             

 

 

                           2017年5月15

 

 

 

 

 

 

 

 


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3·15”高处坠落死亡1人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县政府领导在县安监局呈报的《汉索夫高空坠落事故报告》上的批示精神,由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形成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三龙镇,法人代表谢永进,注册资金壹仟贰佰万元整,现有员工390人,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26624),属合法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315上午940分,汉索夫外协施工人员程忠炜在压机车间屋顶拆除干燥塔墙瓦时,不慎坠地,其他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协商,由事故单位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

死者:程忠炜,男,现年19岁,浮梁县洪源镇方家村人。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死者程忠炜安全意识不强,在高空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冒险作业。

2.主要原因

事故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无安全员现场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综合笔录材料分析,该事故因施工人员未测试屋顶石棉瓦的承重强度,便贸然在屋顶瓦面行走,又因周围环境限制,无法系安全绳,导致死者踩断石棉瓦并从屋顶坠落死亡。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以上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浮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到位,并上缴县财政。

六、防范措施

1.景德镇汉索夫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3·1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

2.今后公司所有维修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正式合同。

3.企业安全员必须在施工现场监督、指挥,高空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防护网,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该事故与金意陶“12·22”事故几乎如出一辙,三龙镇政府应认识到这两起事故的共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为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三龙镇政府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事故通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对各企业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3·15”事故调查组

2017411